目的:已取得地上權逼(和解)所有人出賣該地所有權
1.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
合於民法769 770之規定
(1)占有的主觀意思、(2)占有的客觀狀態、(3)占有他人的不動產、(4)經過法定期間
爭點:證明占有人在占有之始即有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占有(非常困難)
A.不能僅以有占有的客觀事實(如四鄰證明書),反推主觀上有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意思。(最高行政法院95年9月決議)
B.政大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認為「占有人如於占有他人土地之始,即將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於外部,並取得第三人(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表示並非必須向土地所有權人為之)之證明;迄時效完成後,復將繼續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再次表示於外部,又取得證明時,此亦為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方法。」(參陳立夫教授所著「我國土地登記法制若干問題之辨析」,台灣法學雜誌121期第23-44頁)
C.實務上作法:
a.發個存證信函給你的親戚、好友、鄰居(不用通知地主),告知你要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占有這塊土地
b.拉白布條"我在行使地上權"
D.土地所有人仍能知悉申請地上權一事
依現行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13:登記機關受理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案件,經審查無誤後,應即公告三十日,並同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者。
2.知悉後土地所有人可能採取法律行動
民事:
請求拆屋還地併同返還相當於15年地租之不當得利
刑事:
不成立刑法第320 II 之竊占罪
(1)不符"不法意圖"之要件:所謂不法意圖係指行為人並無取得該物法律上權源之認知,此即 與依民法759 760依法行使之要件不合,更與時效取得制度相違背
(2)退步言之,綜符合上述要件,仍得主張構成要件錯誤,且竊占罪屬即成犯(66台上3118),依刑法 80規定,早已超過追訴期限
3.對所有人之反制
權利失效制度之運用
要件
時間要素(Zeitmoment)
就時間要素的部分,必須要是一段「相當長」的時間,亦即權利人經過15年仍不行使其權利而言。
信賴要素(Vertrauensmoment)
此種信賴要素是指,該權利人的不行使權利致使義務人能正當「信賴」權利人以不欲其履行義務,亦即義務人因為信賴權利人之不行使權利的行為,進而認定權利人將不會再行使該權利。
狀況要素(Umstandsmoment)
狀況要素是指,義務人有特別值得保護之狀況,而權利人在此種狀況下行使其權利將有違誠信原則,而此需斟酌當事人間之關係、當事人之經濟狀況、社會狀況及其他主客觀因素而定
如為所有人,何以超過40年不主張上述權利?
參考:
http://www.lawspace.com.tw/digiBoard/default.asp?ID=26874&page=1
http://win23118190.pixnet.net/blog/post/216169109-%E6%9C%89%E8%AA%B0%E7%9F%A5%E9%81%93~%E6%99%82%E6%95%88%E5%8F%96%E5%BE%97%E5%9C%B0%E4%B8%8A%E6%AC%8A%E7%9A%84%E6%A2%9D%E4%BB%B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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